(2015)盘法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姚善聪与云南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云南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1950年1月12日出生被告:云南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昆。住所:昆明市新迎北区昆明机电小区物管综合楼*楼。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云南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在《云南法制报》刊登公告,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3日,被告和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2日,借款金额为233318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一再推诿,不履行承诺。经反复多次交涉,被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杨源在董事长陈树昆的指示下,于2015年4月13日代表公司给原告写了一张本金和利息的结算“说明”。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331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率为月息2%,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7932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借款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二、收据。证明被告收到借款233318元;证据三、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杨源在董事长陈树昆的指示下,于2015年4月13日代表公司向原告出具结算说明;证据四、公告费收据。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公告费250元。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系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及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33318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2日,借款期间按月息2%计算利息。2014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姚某某借款人民币233318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另,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公告费25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按《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331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约定月息为2%超过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以未付借款本金233318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233318元;二、被告云南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某某支付上述借款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人民币6240元,由被告云南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 判 长 张 萍人民陪审员 岳建强人民陪审员 李全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龙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