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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一终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杜青峰、阴桂芝、于义与刘淑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青峰,阴桂芝,于义,刘淑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青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刘春,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阴桂芝,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高雅娟,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义,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黄金明,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英,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孙亮,住河北省三河市。上诉人杜青峰、阴桂芝、于义与原审被告刘淑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双方在二审审理期间均提供大量新举证据,导致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查明该新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重新核实证据的客观性较为妥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诉讼费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李颖莉代理审判员  王红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毓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