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陆红来与许春萍、黄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红来,许春萍,黄婕,黄震邦,滕卫朝,吴日明,百色新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陆红来,男,1979年l2月13日出生,壮族,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黄家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春萍,女,壮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婕,女,瑶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震邦,男,瑶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滕卫朝,男,壮族,农民。原审被告:吴日明,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号。原审被告:百色新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百合园B东座4号。法定代表人潘百昌,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陆红来因与被申请人许春萍、黄婕、黄震邦、滕卫朝、原审被告吴日明、百色新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一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陆红来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申请人滕卫朝聘请申请再审人陆红来为其开车,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对该事实原审已经认定。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申请再审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申请人滕卫朝承担侵权责任,不应由申请再审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审判决适用的法律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上述法律条款没有涉及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原审判决由被申请人滕卫朝向被申请人许春萍、黄婕、黄震邦赔偿医疗费301074.51元,申请再审人陆红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人请求撤销该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许春萍、黄婕、黄震邦要求申请再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关于申请再审人陆红来称申请再审人陆红来与被申请人滕卫朝属于劳务关系,申请再审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的被申请人滕卫朝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判决由申请再审人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申请再审人陆红来驾驶桂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L×××××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323线由百色市右江区往田阳县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3线1499km+250m时,与吴日明所驾驶的桂L×××××号轿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桂L×××××号轿车乘客黄瑞国、覃的妹、周文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对事故成因分析后,作出百公交认字(2011)第4526021201100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陆红来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吴日明负本事故次要责任,黄瑞国、覃的妹、周文汉不负本事故责任。申请再审人陆红来驾驶的桂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L×××××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人为被申请人滕卫朝,申请再审人陆红来系被申请人滕卫朝雇请的司机。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陆红来系滕卫朝雇请的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滕卫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事实右江区人民法院(2011)右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及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均予以认定,申请再审人陆红来未提出异议。本案原审以上述判决为依据,认定由申请再审人陆红来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陆红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玲代理审判员 许彩乐代理审判员 彭 妮二O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心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