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6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宋和与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和,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6145号申请执行人宋和,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源路56号。法定代表人邢国强,董事长。宋和与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63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原告宋和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丽源路56号院2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及北京市丰台区丽源路56号院2号楼1单元401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宋和名下。判决生效后,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未按判决书履行,权利人宋和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送达执行通知,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现变更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送达(2015)丰执字第06415号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部门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出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关于(2015)丰执字第06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函,函告我院上述两套房屋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年丰执字第06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