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袁XX,郝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88号原告孙XX,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新民镇,身份证号:61272319600402XXXX。被告袁XX,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身份证号:61272319820512XXXX。被告郝XX,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272319811228XXXX。被告孙XX,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身份证号:6127231982050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袁XX、郝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袁XX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61009110102537XXXX、中国银行账户10201401XXXX的工资予以冻结;对被告郝XX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61009110102473XXXX、中国银行账户10320823XXXX的工资予以冻结;对被告孙XX在中国工商银行261009110102477XXXX、中国银行账户10200823XXXX的工资予以冻结。原告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府谷镇小石板沟房屋(房产证号:15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袁XX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61009110102537XXXX、中国银行账户10201401XXXX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告郝XX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61009110102473XXXX、中国银行账户10320823XXXX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被告孙XX在中国工商银行261009110102477XXXX、中国银行账户10200823XXXX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鸿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