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申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行唐县南壤坝德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卯凤苹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行唐县南壤坝德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卯凤苹,孙奇,孙新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16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行唐县南壤坝德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邢四清,该社负责人。被申请人:卯凤苹。被申请人:孙奇。被申请人:孙新强。法定代理人:卯凤苹。再审申请人行唐县南壤坝德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卯凤苹等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一终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行唐县南壤坝德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孙瑞章系因自己驾驶操作不当失误造成,且孙没有驾驶资格,所受伤害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二、孙瑞章没有全面提交治疗疾病的原始票据,一审法院判赔孙瑞章损失的计算依据不足。另,补充申请称2015年5月12日孙瑞章已死亡,不应再赔偿护理费,应予纠正;伤残赔偿金按20年计算错误,应按实际年限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孙瑞章死亡后也不应由申请人承担。损害抚慰金也不应再支付。同时希望依法变更被申请人。卯凤苹答辩称:孙瑞章已死亡,伤残赔偿金应依法由孙瑞章受伤之日起计算至死亡日止,鉴于孙瑞章死亡时不满60岁,应按二十年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河北省相关案例及内部规定,精神抚慰金应当是5万元而不是1万元;孙瑞章死亡后,申请人应支付丧葬费;申请人还应赔偿孙瑞章后期治疗费。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青储池的所有者,对青储池负有管理职责,孙瑞章受伤之前,该青储池已发过生他人车翻人伤的事故,虽在奶厅的墙壁上进了行了告知,但未采取其它防范措施,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原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考虑本次事故造成孙瑞章一级伤残,按比例给付其家属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亦无不当。申请再审期间出现孙瑞章死亡这一事实,考虑护理期限和伤残赔偿金的重心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确定20年的期限并无不妥,故不存在退还问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抚养费亦不宜再做调整。综上,行唐县南壤坝德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行唐县南壤坝德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哲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