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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魏民与梁新红、马桂花、门福建、刘艳苹(萍)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民,梁新红,马桂花,门福建,刘艳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财保5号申请人魏民,男,现住涞源县。被申请人梁新红,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马桂花,女,住涞源县。被申请人门福建,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刘艳苹(萍),女,住涞源县。申请人魏民因与被申请人梁新红、马桂花、门福建、刘艳苹(萍)合同纠纷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梁新红和马桂花所有的位于保定市室住宅楼以及被申请人门福建和刘艳苹(萍)所有的位于保定市住宅偻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在徐秀花名下、共有人为魏民的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梁新红和马桂花所有的位于保定市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房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二、查封门福建和刘艳苹(萍)所有的位于保定市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房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三、查封登记在徐秀花名下、共有人为魏民的位于涞源县住宅楼。查封期间,该房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