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闫冬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冬成,杜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异字第8号案外人张泽锋。申请执行人闫冬成(又名闫东程)。被执行人杜建兵(又名杜文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东成与被执行人杜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泽锋于2015年11月19日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泽锋称,你院因闫冬成与杜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查封杜建兵名下的房产,请求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案外人位于莲花街道办马茂庄村(证号为:离集用(2011)第0106844号的房产。案外人张泽锋与被执行人杜建兵因借款纠纷,2013年12月诉至离石法院,离石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你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你院作出(2014)离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被告2012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2012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2012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共计260万元。利息为77.9万元,本息共计337.9万元。二、被告杜建兵以位于莲花街道办马茂庄村,证号为:离集用(2011)第0106844号的两栋楼房及院子,面积共计67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700元作价,共计247.9万元;以营运权在杜建兵名下的出租车,挂靠在吕梁市万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晋J×××××,作价45万元,房和车共计价292.9万元,抵顶原告的部分借款。剩余45万元原、被告自愿协商另行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将杜建兵的房产处分给张泽锋,对上述事实提供了(2014)离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闫冬成与被执行人杜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4)离法执字第8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杜建兵名下的位于莲花街道办马茂庄村(证号为:离集用(2011)第0106844号的房产,期间,案外人张泽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张泽锋所称事实有本院作出的(2014)离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闫冬成与杜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杜建兵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离集用(2011)第0106844号》的房产,符合法律程序。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虽然案外人张泽锋依照执行标的被查封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即(2014)离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提出排除执行(2014)离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异议,但(2014)离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纠纷,该调解书将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张泽锋。故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泽锋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斌审判员 崔建海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