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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袁业伟与郭扎根、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业伟,郭扎根,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514号原告袁业伟,男,汉族,1977年4月2日生,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崔玲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郭扎根,男,汉族,1967年4月1日生,住兰考县。被告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会平,女,1988年3月4日,住兰考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袁业伟与被告郭扎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袁业伟在诉讼费缓交到期后未向我院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向原告袁业伟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向我院缴纳其应交的诉讼费用,截止到2016年1月6日,原告袁业伟仍未向我院缴纳其应交的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代乔鹏审 判 员  蔡雪琴人民陪审员  汤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雅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