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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7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毛观与朱国平加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毛观,朱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7058号申请人陈毛观,汉族号码XXXX,被执行人朱国平,汉族号码XXXX,陈毛观与朱国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朱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毛观加工费5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被告朱国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陈毛观,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朱国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毛观于2015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226元,执行费77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和车辆,查明吴江市横扇镇姚家港国平羊毛衫厂【所有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XXXX)第XXXX号】系个体工商户,朱国平是经营者,本院已于2015年5月28日查封该土地,上述房地产于2014年1月23日抵押给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且另案正在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之中。因朱国平目前涉案较多,在其名下财产未拍卖完毕之前无法对个案进行处置。除此之外,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朱国平目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查明吴江市横扇镇姚家港国平羊毛衫厂【所有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XXXX)第XXXX号】系个体工商户,朱国平是经营者,本院已于2015年5月28日查封该土地,上述房地产于2014年1月23日抵押给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且另案正在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之中。因朱国平目前涉案较多,在其名下财产未拍卖完毕之前无法对个案进行处置。除此之外,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朱国平目前下落不明。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