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6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赵卓鹏与孙秋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33号原告赵卓鹏。委托代理人谢淑梅(原告之母),天津财经大学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朱恩燕,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秋凤,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卓鹏诉被告孙秋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卓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卓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孙秋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