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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6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27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育才,深圳市XX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刘育才。被执行人深圳市XX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XX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