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杰与武汉亲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武汉亲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16号原告高杰,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亲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花都A16栋2楼。法定代表人马先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设(特别授权代理),武汉亲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高杰诉被告武汉亲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亲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高杰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敬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