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安徽深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执3号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超:你们与安徽深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合仲字第04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深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即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深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当金1000万元,赔偿其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按生效裁决书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深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万元。三、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处理费计85311元;本案执行费82715元。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户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1×××05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邮编:230071联系人:合肥中院执行局刘珍文联系电话:0551-653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