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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特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健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特字第00045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街33号(光大大厦)。负责人:黄学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薇妍,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金海明,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李健。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李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光大银行西安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刘薇妍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李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光大银行西安分行称,2010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李健以购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春晓苑第X幢X单元X室住房为由向申请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为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未婚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身份资料,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填写了《贷款申请暨面谈记录表》、《个人贷款印章、签字见证确认书》、《无条件还款承诺书》等资料。申请人经信贷审核,于2010年10月29日,与被申请人李健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其中约定,贷款金额为60万元,贷款利息率为6.754%,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0年11月2日至2040年11月2日止,并以所购房产向申请人设定了抵押。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申请人李健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截止2015年7月21日止已拖欠申请人贷款本金573756.51元,利息共计27050.74元,本息共计600807.25元。故请求人民法院:1、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健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曲江春晓苑第X幢X单元X层X室住房;2、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573756.51元、利息(以573756.51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申请人承担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费用,包括申请费、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等。申请人光大银行西安分行针对其申请,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所有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明等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材料二:个人贷款合同,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合同真实有效。证据材料三:贷款借据,证明申请人将贷款实际发放给被申请人。证据材料四:抵押合同,证明被申请人将其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证据材料五:房屋他项权证,证明抵押房产已在房地产管理部分设定抵押登记手续。证据材料六:无条件还款承诺书,证明借款人对还款的承诺。证据材料七:个人贷款印章、签字见证确认书,证明借款人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证据材料八:贷款还款明细记录,证明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实际还款和欠款记录。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李健与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9日签订《贷款合同》,贷款种类为二手住房按揭,金额为6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40年11月2日,采用等额还本付息的方法。该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约定借款人不按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约定一旦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同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债务履行期限为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40年10月29日止。被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曲江春晓苑大德房屋为抵押房产。抵押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或未受全部清偿的,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0年11月2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贷款。2011年1月13日,申请人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对上述房屋取得西安市房他证曲江新区字第20110119**号《房屋他项权证》。还查明,李健自2014年12月开始未按期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息,被申请人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573756.51元。上述事实,有《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书及听证笔录予以证实,并经听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证据内容客观准确,形式来源合法,并经本院审查核实,足以认定上述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申请人取得抵押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依法设立。被申请人李健自2014年12月起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行为,符合《贷款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约定。根据合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约定,故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健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曲江春晓苑第X幢X单元X层X室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抵押权之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李健的抵押房产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曲江春晓苑第X幢X单元X层X室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573756.51元、利息、罚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李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丹代理审判员  朱华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