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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2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雄洲与李文夫、陈美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洲,李文夫,陈美娟,李东君,鸡山乡洋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2255-2号原告:张雄洲。委托代理人:严增德,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夫。被告:陈美娟。被告:李东君。第三人:鸡山乡洋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环县鸡山乡洋屿村。法定代表人:黄玉华,主任。原告张雄洲与被告李文夫、陈美娟、李东君、第三人鸡山乡洋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洲撤回对被告李文夫、陈美娟、李东君、第三人鸡山乡洋屿村村民委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295元,由原告张建洲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曼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