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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伟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小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伟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周小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992号原告重庆市伟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袁家桥社,组织机构代码77486392-6。法定代表人郑伟,重庆伟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奕恒,男,重庆市伟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小强,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韩功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伟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伟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伟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伟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伟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丹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