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桂平与中山市帝汉洋成橱柜家具有限公司、植育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平,中山市帝汉洋成橱柜家具有限公司,植育佳,植育杰,黎彩霞,徐亚桃,黎海强,李月娇,黎斯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06号原告:刘桂平,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0624。被告:中山市帝汉洋成橱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植育佳。被告:植育佳,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植育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5757。被告:黎彩霞,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49。委托代理人:李凌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亚桃,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5725。被告:黎海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16。被告:李月娇,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5723。被告:黎斯斯,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平诉被告中山市帝汉洋成橱柜家具有限公司、植育佳、植育杰、黎彩霞、徐亚桃、黎海强、李月娇、黎斯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桂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40元,减半收取为12720元(原告刘桂平已预交),由原告刘桂平负担。审 判 长 丁向娜审 判 员 梁泳诗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雅怡冯冰冰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