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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某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自愿与被告黄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春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尤美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