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刘颖与范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范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73号原告刘颖,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进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范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进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颖承担。审判员 谢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