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金帅与孔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帅,孔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02号原告:金帅,男,199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孔德斌,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汽车修理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金帅与被告孔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金帅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孔德斌不同意调解,金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