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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袁某与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农民。被执行人禹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本院的生效裁判,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40000元执行标的款,(2015)双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