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04号原告邵某某,女,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辛某某,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辛某甲,男,1950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元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惠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