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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程某某,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程某某,重庆长途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学生,现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系原告李某甲之母,汉族,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原告李某甲之叔,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程某某,男,汉族,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长途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北环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0763-3。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甲,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何某甲,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331-1。负责人周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程某某、重庆长途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程长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鸿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