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09号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商会大厦B栋19层。法定代表人黄木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幼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书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