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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湘辽与严如海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湘辽,严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胡湘辽,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严如海,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文区。申请执行人胡湘辽与被执行人严如海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9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