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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雪明与郭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明,郭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王雪明,男,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被告:郭亮亮,男,汉族,1991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明诉被告郭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雪明负担。审判员 孔 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