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33号申请人:杨柳发。申请人:贺永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贺远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柳发和申请人贺永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柳发和申请人贺永兴因机动车交通事任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杨柳发赔偿申请人贺永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电动车修理费、施救费等共计29425.33元(申请人杨柳发已支付8000元,剩余21425.33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付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双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