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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郑志军与深圳市嫩芽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军,深圳市嫩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687号原告郑志军。委托代理人季海燕,系郑志军配偶。被告深圳市嫩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村新华大厦B1105房。法定代表人张帆。原告郑志军与被告深圳市嫩芽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倩独任审判。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志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