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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瑞伟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泰瑞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212号原告瑞伟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XXX号第四层J部位。法定代表人CHRISTIANPOTTHOFF-SEWING。委托代理人吴红亮,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超,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泰瑞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杨丽。本院受理原告瑞伟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泰瑞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伟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瑞伟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