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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宝永与刘振岗、宗和勇、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永,刘振岗,宗和勇,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89号原告李宝永,男,汉族,1954年12月23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刘振岗,男,汉族,1966年4月5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李灵,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宗和勇,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庆云县负责人:刘振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永与被告刘振岗、宗和勇、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宝永诉被告刘振岗、宗和勇、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