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93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袁美尧。被执行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9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