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95号原告白某某,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单某某,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