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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95号原告白某某,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单某某,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