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山曲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凯瑞天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山曲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凯瑞天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山曲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11号地。法定代表人:徐琴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鲁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凯瑞天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熊家咀金地中心城1幢1单元15层1504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鄢玮,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山曲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凯瑞天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山曲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凯瑞天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和(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142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武汉市山曲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武汉市山曲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凯瑞天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市山曲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750.5元及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0.5元,均由武汉市山曲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