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高洪中与被告中国人民等交通事故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93号原告高洪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中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中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中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洪中承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