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尹学庆与李国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学庆,李国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114号原告尹学庆,男,汉族。被告李国防,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学庆与被告李国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学庆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学庆承担。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六年一���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