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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金泽志与高必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泽志,高必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518号申请执行人:金泽志,男,194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高必胜,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必胜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必胜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