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舒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刑初字第398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甲,男,52岁。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军辉,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科,四川遂州律师事务��律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船山区院公刑诉(201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被告人舒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军辉、张科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9晚11时许,舒某乙的货车停在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七中附近,被一辆宝马车碰撞,随后宝马车主李某某与其朋友廖某某等人随后赶往现场与舒某乙发生冲突并抓扯。舒某乙的父亲舒某甲与妻赶到事故现场后,看到对方想走,被告人舒某甲与妻就去拦住对方不准走,双方继续发生抓扯,被告人舒某甲持刀将廖某某的左手腕砍伤。经鉴定,廖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辩称是被冤枉的,其没有拿刀伤人,不愿认罪。二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晚11时许,被告人舒某甲的儿子舒某乙停在遂宁市城区富源路七中附近的“江淮”牌货车被李某某的蓝色“宝马”车碰撞,李某某及其朋友廖某某等人随后赶往事故现场,因赔偿问题李某某与舒某乙发生了抓扯,舒某乙遂将此事电话告知其父舒某甲和母亲王某某。舒某甲赶至现场后,看到李某某等人想乘车离开,遂与其妻一道拦住对方不准走,双方继续发生抓扯,被告人舒某甲夺过其子舒某乙手中的菜刀将廖某某的左手腕砍伤。廖某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腕部肌腱神经血管损伤。经鉴定,廖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舒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受理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案、受理案件情况;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系成年人等身份情况;3.司法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廖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4.机动车信息,证实相撞的二车车主及车型等相关情况;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舒某乙(舒某甲之子)于2014年5月10日证实,昨天晚上11点过,我和老婆肖某在停在七中附近的货车上睡觉时,听到撞车的声音。我起来一看,一轿车撞在了货车上。我看到车上坐了二个女的,一个穿牛仔服的女的开的车,一个穿白衣服的坐在副驾驶室。白衣女子可能受了伤,下车后就躺在了路旁的绿化带里。我问她们“有事没有?要���要报救护车?”牛仔衣女子说“不报,我们私了”。她还说她没有驾照,叫我不要报警。后来来了二辆出租车,下来七八个人,好像都喝了酒。一个穿黑色外衣约三十岁的男子问“是谁的货车?”我说“是我的”。他上来就打了我一耳光,和他一起来的那些人也用手和脚一起来打我,对面开门的人看到了就报了警。对方一个人不知道从哪里拿出一根三截棍,另一个男子拿出一把猎刀,拿三截棍的往我身上打,拿刀的人被自己人拦住了,没有来夺我。后来警察来了,对方的人就跑了。穿黑衣的男子和二个女子没有跑。我没有动手打他们,当时觉得身上有几个地方痛,没有出血。证人舒某乙于2015年1月23日证实,2014年5月9日晚10点左右,他的货车被一辆宝马撞了。开车的是一个女司机,她下车后叫我不要报警,她说喝了酒又没有驾照,副驾上一个女子一直在哭。没多久来了二个出租车,从出租车上下来八、九个二、三十岁的年轻男子,其中一个男的对开宝马车的女子说“老婆,车子不要了”。然后问“车是谁的?”我说是我的,他就扇了我一耳光。我当时很生气,正准备还手,他们一起来的四个男的冲上来打我,其中一个手上还拿着三截棍。打我的时候旁边有些围观的邻居也来劝架,但其中一个人拿了一把猎刀,不准来劝,过几分钟后,就没有打我了,当时我身上痛倒在地上,我老婆将我扶起来了。起来后我看到“120”救护车来了,我看到打我的那群人将其中一个受伤的人送到救护车上,我就不准救护车走,因为看到“110”也出警了,怕他们走后就找不到人了,民警就叫我去医院了。在那些人打我的时候,我趁机给我父亲打了电话,告诉父亲有人在打我,后来我父母就骑电动三轮车来到了现场。他们来的时候救护车已经来了,我拦住救护车不准走,父亲看到打我的人想跑,就骑着电三轮去拦,但没有拦住。我不知道救护车是谁喊来的,我不晓得送上救护车上那个人是如何受的伤。在打斗中我没有使用工具,对方有人拿了猎刀和匕首、三截棍,没有人使用过菜刀之类的工具。2.证人王某某(舒某甲之妻)证实,2014年5月9日晚11点过,儿子舒某乙给我老公打电话说“有个外地宝马车和我发生碰撞”。我问他撞得如何,舒某乙说“撞得恼火,开车的是个女娃儿,他们还来了几个人打我”。我就���老公骑车赶到现场,到后看到舒某乙被打得恼火,打了舒某乙的那些人想跑,老公就骑车去拦他们。我去拦“120”,“120”的司机说“我们是来救人的”,我就没拦了,我就喊旁边的人报警。我听舒某乙说打架原因是宝马车不赔偿,双方才发生冲突的。儿子去医院检查没查出什么,只是身上有些抓痕。我们这边没有人拿刀具,我到后也没看到对方拿刀具。3.证人李某某(宝马车主)于2014年5月12日证实,2014年5月9日晚11点过,我们当时在一个饭店吃夜宵,我妻子谢某送她一朋友邓某回家,我妻子开不来车,就叫一个代驾帮忙开车。车上只有邓某、谢某和代驾三个人。没过一会儿,我接到谢某打来电话说车子撞了。我、廖力还有另二个男的(不知名字)四个人就坐出租车到富源路七中附近的现场。我看到宝马车头撞到一辆四桥货车前面,邓某好像受了伤,躺在绿化带里,当时我没留意代驾是不是还在场。我看到一二十多岁的男子在车边打电话,我过去和他谈,没说几句我们就吵起来了,互相抓扯了几下,但都没下重手,那人手里也没有拿凶器。我们吵的时候,一辆三轮车来了,车上二个四十几岁的一男一女,他们看到我和年轻人在抓扯,就从三轮上拿出一把菜刀先砍了我一刀,我用手挡了一下,左手中指划破了皮。我去抢中年男子手上的刀,年轻人也把刀抢过去想砍我,廖力过来帮忙时被那人砍了二下,一只手被砍了一下。年轻人还想来砍我,我就和他抓扯在一起,把菜刀从年轻男子手中打掉了,刀被中年男子捡回去了,也没拿刀来砍我了,后来救护车和警察就来了。参与打架的人有我、廖力,还有那个货车司机和中年���子。廖力两只手都被货车司机砍了,右手伤严重,腕部的动脉、肌腱、神经都被砍断了,现在成都治疗。砍人那把刀有点像菜刀,和我一起来的那二名男子看到中年男子拿刀后就跑了。证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证实,2014年5月9日晚11点过,我的宝马车和货车相撞后,我去找货车司机理论,发生了抓扯。司机打了个电话后,来了一辆三轮车,下来年纪大点的一男一女,我看到他们车上带了把菜刀,刀开始在中年男子手中,司机从中年男子手里把刀拿了过来,准备砍我,我就尽量躲。廖某某看到这种情况,就来帮我,把我挡在后面和年轻人抓扯起来。那个中年男子就跑过来,从年轻司机手里把菜刀抢过去对廖乱砍,廖用手挡住,手上就受了伤,之后警察就来了。廖的手上受了伤,左、右手各挨了一刀,左手伤得更重。4.证人邓某证实,当天晚上约11点多,我和谢某及她老公和他老公的朋友在油房街吃饭,之后谢某坐车送我回盛世锦城。车开到七中附近时,就和一辆货车发生了碰撞。我在车上,头和脚都受了伤,之后我就一直躺在旁边的绿化带里,感觉头昏站不起来,一直恍惚。后来好像看到一名年龄较大的男子拿菜刀来砍谢某和她老公,后来我就没什么印象了,就看到有警察来了,救护车也来了。反正我当时受了伤,只记得些片断。谢某老公他们怎么闹起来的我不知道,有哪些人参与了打架我也记不到了。那名男子怎受的伤,我没有看到过程,后来我看到谢某老公和一个男的躺在救护车上。开始我本来就喝多了酒,出车祸时,我头被撞出血了,一直晕得很,所以没看清楚过程。5.证人陈某证实,我在遂宁市第一医院开救护车。2015年5月9日晚上在富源路发生的因车祸打架的事我知道,我当时在场。晚上12点左右,医院接到电话,说富源路上发生车祸,我就开着救护车和医生一起赶到了现场。到后,就看到一辆宝马车和货车撞了,周围有许多群众,其中一人指了一下前方,我就知道伤者在前面。前面有一个穿浅衣服的女子,医生就问那名女子,但那名女子不需要救助,我们就开车准备回去了。从我车后来了一辆出租车停在我面前,有一个拿双截棍的男子和其他几个人准备上车走,这时一个骑三轮车的过来拦着出租车不准走,出租车就没走成。货车方方一个年轻男子就拿着一把菜刀冲出来,那把刀应该是家用的菜刀,嘴上说撞了他的车还想走,宝马车这边一个穿牛仔裙的女子就和拿刀的男子争吵,说“有本事来砍我”,边说边用她的包砸那个拿刀的男子,双方就抓扯起来。货���方一个年纪大点的男子跑过去抢过年轻男子手中的刀,拿着刀后就跟着他们一群人往救护车后的方向跑了,我也没看到发生了什么。宝马车方一个年轻的男子就过来,手受了伤需要我们救助,我们就把他带上车拉回医院了。我看到打架宝马车方一个小伙子拿着一根双截棍,货车方一个中年男子拿着一把菜刀,货车方中年男子去抢刀,但最后刀在谁手上我没看到。宝马车方有三个男子,都约三十岁左右,都是外地口音,受伤那个男子有点黑、有点胖,自称乐山市人。6.证人杨某证实,2015年5月9日晚上,我在富源路天翼智能手机厅二楼睡觉,突然听到外面一声巨响,接着外面有人说话,我就往外看到一辆轿车和一辆货车车头相撞。轿车上下来一个女子,我下去时已有一个男子货车车主在场,轿车内还有一个女子。过了几分钟轿车方来了四五个男子,其中一个问“老婆,你有没得事?”那女子说“我没有事”。他又说“没事就好,宝马车我们不要了”。并问货车是谁的?货车车主说“是我的”。那男子说“车子我们不赔了吧?”货车车主说“你们把我车撞坏了为什么不赔?”那男子就一耳光打在货车车主脸上。货车车主就给他父亲打电话,他妻子指责对方不赔车还打人。轿车车主一方的几个男子就用拳脚去打她,货车车主护着他妻子,没有还手。一会儿,货车车主父母骑了一辆电三轮车来,上去帮忙打轿车方的几个人。对方有人拿了一把刀出来,货车车主见有人拿刀就回家提了把菜刀出来,刀子长约20厘米,宽约7厘米。他父亲就从他手中夺过菜刀���对方几个男子还是冲上来打车主父母,货车车主父亲就把刀举起吓唬对方,双方扭住一团,打了一阵后对方一男子受伤了,上了救护车,双方才停止了打架,接着警察就来了。7.证人周某某证实,我在富源路经营小文具、小饰品,就在2015年5月9日晚上打架的街斜对面。当晚11点过,我在夹层上睡觉,突然听到一声巨响,我从窗户上看了一下没看清,就下楼去看。看到马路上一辆停着的货车和一辆宝马撞在一起,车子旁围着七、八个人。我走到车旁边,看到副驾驶旁的绿化带里有一名女子正在打电话,头上有伤,另一名女子穿的牛仔裙也在打电话。旁边的人说牛仔裙女子是宝马车司机,货车是一个年轻人,我以前认识叫舒某乙,他当时在车旁没有说话。等了四五分钟。一辆出租车从银河路开过来,车上下来大概三名年轻男子。其中一��问“老婆,你有没得事?”那女子说“我没有事”。他又说“老婆,车子我们不要了,把后备箱的东西拿走”。他又问“车是谁的?”舒某乙说“是我的”。那男的说“大车没事吧?我们不赔吧?”舒某乙说“你们把我车撞这样,你说赔不赔?”那男子就一耳光打在舒某乙脸上,舒某乙就站在我旁边,没还手只是退了二步,那男子又打了他一耳光,一起来的另二个男子也围上来,舒某乙就往对面跑,那二个男的就追,舒某乙又退回车旁并打了一个电话,我没听见说什么。又等了几分钟,舒某乙的父母骑一辆三轮来了,下车后问谁打了人?牛仔裙女子的老公和老舒说了什么用手推了老舒一��,之后那几名男子就要走了,舒某乙的妈就开着电三轮去撞对方,后来老舒又把三轮车抢过来想去追对方,一名男子拿出一根似钢管一样的东西打老舒,那几外男子就打他们,舒某乙见打不过对方,就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菜刀又跑过去了,老舒把舒某乙手上的刀抢过来了,对方就跑到救护车的后面,后来场面比较混乱,视线被挡住了,发生了什么事就没看到了,当时有不少人在,后来救护车和警察就来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陈述,2015年5月9号晚上11点左右,我、嫂子谢某和他老公李某某一共五六个人在油房街喝夜啤酒,没多久,谢某开宝马车送一个一起吃饭的女子回家。大概十几分钟,李某某接到谢某电话说她和一辆货车撞了车。我和李某某还有一个朋友就坐出租车到了现场,看到谢某坐���地上,另一个女子躺在旁边绿化带里,我去抱那个女子,后来就听到李某某在和对方吵架,我在车上收拾东西后往李某某方向走,看到货车司机手上拿了一把刀朝李某某、谢某走过去,这时看到有一年龄大点的男子(后听说是货车司机父亲)就把刀子抢过去,手上拿起刀朝谢某和李某某挥动,嘴上还说着什么,于是我就冲上去挡在前面。我用左手去挡刀,货车司机父亲就一刀砍在我左手上,我看到手在流血,就将身上衣服脱下来包了一下准备去医院,看到旁边有一救护车我就跑到救护车上,后来被送到了医院。我的手是被货车司机父亲用菜刀砍伤的,刀大约有二十几公分,最开始刀在货车司机手上,具体从哪儿拿出来的我没有看到。(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舒某甲供述,2015年5月9号晚上11点左右,我在家接到儿子舒某乙电话喊我出去一下,说车子被撞烂了,儿子的车是红色江淮牌货车。我骑着电三轮和妻子去到七中外的事故现场,看到一辆外地牌照蓝色宝马车撞在了货车上,还看到有十几个人扶着一个人在往天宫路那边走,舒某乙蹲在地上给我说“就是他们,他们要跑”。我就骑车去拦那群人,那群人就来打我,我就骑车去撞那群人,撞翻了几个。我看到有人拦了出租车想要走,我就去拦出租车,接着120也来了,对方的人就上了救护车,我妻子就去拦住救护车不让走,派出所的警察也到了,问了情况后就把宝马车的那个女子喊了下来,然后救护车就走了,警察拦了一辆车送我和儿子去医院。我记得当时我背上挨了一下,我就骑车去撞对方,我心里想对方太恶了,撞了我儿子还打我儿子,我想撞死几个算几个,哪怕到时抵命都可以。我撞了好几个,记得最清楚是撞翻了一个,他起身后跑了,伤势如何我不清楚。我没看到现场有人拿刀,儿子说对方有个拿猎刀的有个拿匕首的,还有个拿三截棍的,我到的时候没看到有这些东西。(五)辨认笔录及照片1.受害人廖某某辨认出舒某甲是用刀将他砍伤的人。2.李某某辨认出舒某甲是用刀砍伤廖某某的人。3.谢某辨认出舒某乙是发生车祸事故后与李某某打斗的货车车主。4.证人杨某辨认出舒某乙是交通事故打架现场货车车主。被告人舒某甲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廖某某对于手被砍伤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其辩护人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且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未对廖某某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证人李某某、邓某、陈某、杨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均能证实被告人舒某甲从其子舒某乙手中夺过菜刀追砍廖某某的事实,且被害人廖某某及证人李某某、谢某、杨某均对被告人进行了辨认,因此,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人舒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舒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舒某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彦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人民陪审员 舒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佳丽(此页无正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