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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0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