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行非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诉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前平村委员会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前平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08行非执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住所地梅里斯区政府*号院。法定代表人杨明国,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兼草原监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彦,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刘刚,该站科员。被执行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前平村委员会(以下称前平村)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国忱,该村委会书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齐梅草监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强制执行的内容:1、停止在该草原上种植农作物的违法行为,2、退还草原,恢复草原植被。依据的事实:2000年12月梅里斯乡前平村委会将位于建华农场北侧的草原以二荒地的名义承包给了达呼店镇前进畜牧场韩殿林,2014年12月我站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前平村承包户韩殿林超出面积开垦草原,我单位会同梅里斯镇草原站及相关人员到现场勘察,现场测量被非法破坏草原面积有146.7亩,当事人草原开垦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批准。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因此,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刘军询问笔录;2、赵国忱询问笔录;3、王会清询问笔录;4、承包土地协议书;5、退耕还林合同书;6、勘验检查笔录;7、齐齐哈尔市梅里斯乡草原现状图;8、立案审批表;9、案件处理意见书;10、责令改正通知书;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催告通知书;16、关于交办刘军等人信访问题的函;1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8、上访信。本院认为,按照《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占有草原或者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草原,限期恢复草原植被。经草原监理站的调查,本案争议的草原由韩殿林承包并耕种,其应为占有、使用草原相对人,故草原监理站对前平村进行处罚,处罚主体有误,另有该行政处罚的内容不明确,无法进行执行。前平村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已责令韩殿林退出多余面积38亩,退耕还草,对荒地承包合同已提起诉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齐梅草监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荣审判员 孙晓平审判员 吴国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