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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余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1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成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晓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向余锦强(另案处理)拿一个“皇冠网”的赌博帐户(账号:yy7788),后提供给同案人孙某某(已判决)和违法人员陈某某(已行政处罚)进行网上赌博活动,涉案赌资数额共人民币22万元。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帐户明细表,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馥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