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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辉。委托代理人:陈翔。被告:万义芳。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