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092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射洪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碧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碧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0922民初78号原告射洪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黄晶苑。法定代表人邱小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碧霞,女,生于1979年7月27日,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原告射洪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碧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射洪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亮二〇一��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