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03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华中与郭存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中,郭存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92号原告杨华中。委托代理人XX,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中诉被告郭存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中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华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中撤回对被告郭存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杨华中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