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潘太兴与周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太兴,周庆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861号原告潘太兴(曾用名潘太新),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庆玲,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黄鹰,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力,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太兴与被告周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太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太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潘太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金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