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安徽皖美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皖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皖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勋南,该总经理。被执行局:蒋莉,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街道B1248,身份证号。本院作出(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丽银行存款184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