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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先新申请执行邓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新,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杨先新。被执行人邓鹏。因被执行人邓鹏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邓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先新货款19.7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20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855元,及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鹏有贵HX****号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鹏所有的贵HX****号车辆。该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在被查封的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