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巡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何天财诉宋奎基采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天财,宋奎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肃巡初字第78号原告何天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天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青霞,肃北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宋奎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忠山,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天财诉被告宋奎基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天财委托代理人何天寿、雷青霞,被告宋奎基委托代理人吕忠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天财诉称,2015年4月份,原告何天财等8人(范中平、何天国、张应宽、何天财、丁应琼、何天寿、代云春、王绪忠)由被告宋奎基叫来在肃北县打工,受雇于肃北县三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仁公司),并与三仁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主要开采石料,原告在进入石场开采石料的时候,被告宋奎基收取原告保证金10万元、炸药款5万元,共计15万元。由于石料开采出来没有销量,堆积的石料导致没有开采面无法再继续开采,自从7月份停工至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还保证金及垫付的炸药款等事宜,被告均以其他理由推托至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返还保证金10万元及垫付的炸药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宋奎基辩称,2015年4月9日,被告与本案案外人三仁公司共同签订了《石料开采加工承揽合同书》。为了履行该合同,被告雇佣了包括本案原告20人在内的采挖石料的施工队。鉴于被告是公民个人,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为能顺利履行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发包方:三仁公司)与雇工签订了《简易劳动合同》,被告雇佣原告等20个民工在三仁公司采挖石料的事实存在。原告等20人与三仁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后,为保证从业人员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则、制度,依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的要求,被告与何天财协商一致后,让原告缴纳了雇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证金10万元。另外,由于资金出现短缺,被告向原告借一笔炸药款5万元。原告何天财向被告交付生产保证金10万元、垫付炸药款5万元的客观事实存在。被告又辩称,究其本案引起纠纷的原因,其过错完全在三仁公司一方。三仁公司即不退还被告向其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26万元,又不能在拉走被告施工队采挖的5025方片石后向被告支付采挖石料的生产费用(26元/方),也不拉走被告施工队采挖的5万余方片石,更拒绝向被告支付未拉走片石的生产费。由此导致被告无钱发放雇工工资不说,还造成被告施工队被迫停工停产,最后引起本案纠纷。对此,三仁公司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综上,三仁公司应代被告向何天财归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借支的炸药款15万元后,在结付被告的采挖片石生产费用时,三仁公司可将支付的此笔款项予以扣除。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原告何天财受雇于被告宋奎基在被告承包的石料场进行施工。开始施工时被告宋奎基收取原告保证金10万元、炸药款5万元,共计15万元,由于被告宋奎基与三仁公司履行《石料开采加工承揽合同》时,发生纠纷,导致该工程于2015年7月11日停工。另查明,被告宋奎基与三仁公司签订《石料开采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宋奎基进石料场前需给三仁公司缴纳50万元设备保证金。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石料开采加工承揽合同》;2、收条;3、庭审笔录。本院认为,被告宋奎基收取原告何天财保证金及炸药款15万元的事实,双方均已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工程现已停工,被告宋奎基理应退还保证金及炸药款,故原告何天财要求被告宋奎基返还保证金及炸药款共计1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在履行《石料开采加工承揽合同》时已把原告15万元在内的26万元保证金缴纳三仁公司,但到目前为止,三仁公司未返还此保证金,并且造成该工程停工。因此,原告的15万元应由三仁公司返还。本院认为被告这一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宋奎基与三仁公司签订《石料开采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宋奎基需缴纳保证金,但此合同与原告无关,被告不能以三仁公司未返还保证金而拒绝返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及炸药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奎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何天财人民币1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宋奎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额尔登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娜 尔 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