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松与杜大全、赵冬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杜大全,赵冬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85号申请执行人李松,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杜大全,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赵冬琼,女,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大全、赵冬琼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大全、赵冬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大全、赵冬琼银行存款51120元(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600元、诉讼费1020元、执行费500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专用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