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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铁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刘新平与苏慧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平,苏慧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刘新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振勇,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慧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平与被告苏慧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平以被告已经主动把租金支付完毕并搬出了涉案房屋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新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永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文赎 来自: